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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樊强申请执行赖春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强,赖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樊强被执行人赖春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赖春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赖春华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8893元(执行费1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