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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襄阳市樊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与李正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樊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原襄阳市樊城区牛首粮食购销公司),李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原襄阳市樊城区牛首粮食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正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原襄阳市樊城区牛首粮食购销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