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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4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古亭、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古亭,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4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1345-4。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三河碥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20427526-8。法定代表人:吴志容,董事长。被执行人:古亭,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莉,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古亭、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委托自贡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471-1-10号商业服务房屋【建筑面积51.99平方米】。2017年8月25日,买受人杨光树以31093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471-1-10号商业服务房屋【建筑面积51.99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光树所有。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471-1-10号商业服务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光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光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