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荣庆危险驾驶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1291刑更4号罪犯赵荣庆,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美国舒马克电梯代理商,住兴化市。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苏129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赵荣庆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16日,泰州市看守所以赵荣庆患快速型房颤、高血压为由,对其不予收押。2017年6月19日,罪犯赵荣庆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赵荣庆经泰州市人民医院医学诊断为2级高血压(极高危),心律失常—房颤,糖尿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苏12法鉴审字第0003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赵荣庆患2级高血压(极高危),心律失常—房颤,糖尿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赵荣庆暂予监外执行一个月(期限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