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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包晓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晓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2306号原告: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康欣名邸16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张丐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欣榆、严宗杰,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晓引,女,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晓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芝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