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某、张某1等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900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原告:张某1,男,200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系原告张某1之母。被告:张某2,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书升,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系被告张某2之父。原告徐某、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张某1请求法院:1.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孟村县团结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2.被告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7日原告徐某和被告张某2离婚,约定孟村县团结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归原告徐某和张某1所有,楼房贷款由徐某承担。被告张某2未向二原告交付房屋。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被告张某2均同意孟村县团结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归原告张某1所有;二、原告徐某、被告张某2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与孟村县团结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无关;三、原告张云霞、被告张某2有义务协助原告张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四、其他均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云霞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