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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志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10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荣,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7月1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31日因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宇凯、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952号起诉书指控��告人陈志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荣及其辩护人陈宇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志荣饮酒后无证驾驶粤E×××××号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隆庆大道路段时,因酒精发作,将车停在路边睡觉,后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陈志荣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陈志荣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1.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说明,户籍材料,被告人陈志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志荣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61.6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志荣是在民警当场查获且醉驾行为被发觉后才交代醉驾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志荣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志荣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陈志荣系初犯、偶犯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陈志荣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志荣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金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