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丁广才与武进区雪堰展荣新型建筑材料厂、程展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广才,武进区雪堰展荣新型建筑材料厂,程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丁广才,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武进区雪堰展荣新型建筑材料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葛*组。被执行人:程展荣,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执行人丁广才与被执行人武进区雪堰展荣新型建筑材料厂、程展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412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5100元、案件受理费1301元,合计1164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广才与被执行人武进区雪堰展荣新型建筑材料厂、程展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武进区雪堰展荣新型建筑材料厂、程展荣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640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