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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陆记民、郑中杰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记民,郑中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8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陆记民,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建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中杰,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红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记民因与被上诉人郑中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虎建伟、杜宏伟,被上诉人郑中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冀红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6元退回上诉人陆记民。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沛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