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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勤与被告董焕珍、贺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勤,董焕珍,贺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1202号原告李忠勤,男,汉族。被告董焕珍,女,汉族。被告贺友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勤与被告董焕珍、贺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全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忠勤承担。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筠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