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勤与被告董焕珍、贺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勤,董焕珍,贺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1202号原告李忠勤,男,汉族。被告董焕珍,女,汉族。被告贺友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勤与被告董焕珍、贺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全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忠勤承担。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筠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