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法定代表人:杜京莲,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盛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