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81号被执行人:董刚,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被执行人董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董刚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董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4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