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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玉林与洪建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林,洪建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006号原告:赵玉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建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赵玉林诉被告洪建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玉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洪建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林撤回对被告洪建明的起诉。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