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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良金、舒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良金,舒珍,徐高楼,何银超,吴平松,何士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6031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23654017N。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仁,该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许良金,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舒珍,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徐高楼,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何银超,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吴平松,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何士芳,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良金、舒珍、徐高楼、何银超、吴平松、何士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许良金、舒珍、徐高楼、何银超、吴平松、何士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许良金、舒珍、徐高楼、何银超、吴平松、何士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