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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佳成占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217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2016年11月3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占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在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东区26栋103。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占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八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占某判处八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两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好、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立功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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