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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潘修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潘修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县前路。法定代表人郑利雨,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海珍、叶孙进,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潘修立,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市监处字[2016]124号确定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16]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冰露矿泉水550ml4瓶、雪花啤酒576ml4瓶、统一香辣牛肉方便面100g4袋、双汇王中王火腿肠35g4根、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菜刀一把、锅铲一把、砧板一个。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决定的第1项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永市监处字[2016]1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文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