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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公司与万正洪万正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万正洪,赵永洪,万正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34号。负责人:刘洪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平、王光忠,该公司员工。被告:万正洪,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廷秀,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洪,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万正才,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诉被告万正洪、赵永洪、万正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