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陈村钰轩鞋店执行裁定��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陈村钰轩鞋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7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九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展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利志文,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科长。被执行人顺德陈村钰轩鞋店,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委会白陈公路广隆围区65号二、三层。法定代表人郑秋凤。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喻景鹏审判员 韩文锋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怿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