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行审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与王涛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审13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坪港城西路一号。负责人余诵,支队长。被执行人王涛,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强制执行编号5005001003341702《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涛缴纳拖欠的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5行审134号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杨柳幸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思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