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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晓江、付海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晓江,付海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130号原告: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谢国海,男,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晓江,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7日,住内乡县。被告:付海平,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3日,住内乡县(系王晓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江、付海平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江、付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晓江、付海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晓江、付海平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新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