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3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世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鹏,王世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马鹏,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个体从业者,住福海县。委托代理人:郭屏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世宝,男,汉族,1957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世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鹏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福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庆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