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昌淑与袁坤峰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昌淑,袁坤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7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昌淑,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坤峰,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再审申请人刘昌淑因与被申请人袁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昌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