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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履明、郭风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履明,郭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履明,男,汉族,现住介休市义安镇孔家堡。被执行人:郭风生,男,汉族,现住介休市义安镇孔家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介证执字第12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370元(包括执行款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证书费用22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盛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