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履明、郭风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履明,郭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履明,男,汉族,现住介休市义安镇孔家堡。被执行人:郭风生,男,汉族,现住介休市义安镇孔家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介证执字第12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370元(包括执行款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证书费用22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盛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