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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秀枝与乔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枝,乔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614号之一原告:陈秀枝,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华社区居民,住山西省孝义市金晖盛世名邸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被告:乔伟,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新华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94楼4单元62号,身份证号码:。原告陈秀枝与被告乔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秀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秀枝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温彦军人民陪审员  刘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