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平市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炜、秦美荣、朱金忠、原平市泽群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炜,秦美荣,朱金忠,原平市泽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兰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炜,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煤建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秦美荣,女,原平市新原乡联校教师。被执行人朱金忠,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长梁沟镇贾庄村人。被执行人原平市泽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晋098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炜、秦美荣、朱金忠、原平市泽群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1203802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