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文声、张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文声,张少明,胡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815号申请执行人赖文声,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萨自勇、谢玮,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少明,曾用名张小明,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胡美珠,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赖文声与被执行人张少明、胡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少明、胡美珠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少明、胡美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少明、胡美珠在永泰县城峰镇XXX房产已被另案拍卖。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少明、胡美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