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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秀志、董丽娜与于小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志,董丽娜,于小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797号原告:张秀志,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原告:董丽娜,女,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告:于小海,男,26岁,汉族,公务员,住长岭县。身份证号码未提供。原告张秀志、董丽娜与被告于小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