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4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丽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61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丽英,女,1992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丽英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丽英溜门进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镇某村某号民房欲实施盗窃,当其在民房内寻找盗窃目标时,被房主被害人黄某发现。被害人黄某随即招呼家人在该民房一楼处将被告人张丽英抓获,后报警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丽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林某、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丽英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丽英已经着手实行盗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丽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丽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洪飞法官助理 庄李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燕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3、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