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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549号原告:田某,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以已与被告李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