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宏与浙江南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宏,浙江南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6477号原告:陈志宏,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南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123211XJ。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号。法定代表人:乐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宏诉被告浙江南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宏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水红东人民陪审员 徐菊芬人民陪审员 华爱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孔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