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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晓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5278号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俍、许致笙,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胡晓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明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