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2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振海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海,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148号之一原告:朱振海,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王燕,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朱振海与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朱振海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振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振海负担。审判员 沈中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