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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9025蔡新宇与王凯、陈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宇,王凯,陈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9025号原告:蔡新宇,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君,江阴市夏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凯,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陈玉琼,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蔡新宇诉被告王凯、陈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戈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新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凯、陈玉琼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新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凯、陈玉琼在继承范围内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日,王汉正向他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他向王汉正多次催要,王汉正未能给付。2015年6月12日,王汉正死亡。王凯、陈玉琼为王汉正的继承人,王汉正死亡后,其遗产由王凯、陈玉琼依法继承,王凯、陈玉琼应在继承王汉正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被告王凯、陈玉琼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日,王汉正向蔡新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王汉正(阿黑)借蔡新宇人民币伍万元正。另查明,王汉正于2015年6月12日死亡,其父亲王根治于1999年11月5日死亡,其母亲葛兰凤于2016年9月14日死亡。王汉正、陈玉琼于201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王凯系王汉正儿子。以上事实,有借条、证明、户籍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蔡新宇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王汉正向其借款50000元的事实。王汉正未及时偿还借款系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本案中,王汉正死亡,其继承人王凯、陈玉琼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其应在继承王汉正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王汉正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蔡新宇要求王凯、陈玉琼在继承王汉正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凯、陈玉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凯、陈玉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汉正遗产范围内)向蔡新宇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蔡新宇已预交),由王凯、陈玉琼在继承王汉正遗产范围内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蔡新宇。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