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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彭胜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彭胜荣,张明保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熙春西路41号1栋。法定代表人:夏早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女,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胜荣,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保,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胜荣、张明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与彭胜荣、张明保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聪荣审判员  余观贵审判员  张庭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瑶慧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