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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3354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汪宝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绍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核后依法受理并予以合并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