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344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194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依据(2016)渝0113民初1435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渝05民终40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2016)渝0113民初1435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渝05民终4009号民事判决书均未明确权利义务主体,亦不具有给付内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代理审判员 石 愚代理审判员 蒋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奕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