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俊宏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91刑初77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宏,曾用名李海明,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宏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0时50分,被告人李俊宏在一名叫“强某”(身份情况不详)的男子的安排下,从珠海市横琴海事局附近驾驶一艘“三无”小木船到澳门西湾大桥附近岸边,接上偷渡人员李某、周某返回珠海,途经澳门澳氹大桥附近海域时被边防干警当场抓获,用于作案的IPhone6手机、华为C2829手机和“三无”小木船亦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涉案工具照片及海图,扣押笔录、清单、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俊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宏违反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俊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华为C2829手机、“三无”小木船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李俊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俊宏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华为C2829手机、“三无”小木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 锐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杜 志书 记 员 江丽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