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博览与唐灯山、赵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览,唐灯山,赵炎炎,赵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151号原告:李博览,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唐灯山,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炎炎,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赵乐林,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李博览诉唐灯山、赵炎炎、赵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博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博览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