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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9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陶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945号之三被执行人:陶煜,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执行陶煜罚金、退赔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园刑二初字第02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陶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陶煜退出未偿还款项发还各存款人(详见清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陶煜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2、被执行人陶煜出资购买的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1号水巷邻里花园26幢401室房地产、陶煜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尊龙苑39幢103室房地产本院已依法评估、拍卖,现已拍卖成交。拍卖款12756000元扣除评估费62740元、优先债权7950000元后余款4743260元,本院已按比例通知存款人陈翠棣、白晨曦、王冰、兰丽云、徐文艳、周志宏、顾晓燕、宋志文、杨伟峰、屠钰林、王燕虹、周晓清、周陶冶、孙月婷、朱文江、范颖、徐吉、姚雪龙、陈国英、夏震宇、王世大、晁亮、赵松颂、胡茂梁、朱明林、吴平、蔡莉、蔡斌、徐永珍、芮光辉、杨洁、王燕、朱晓平、徐晓燕、邱佩珍、查好娜、谢XX、郭霆、戴志娟、邱林凤、刘美娜、马逸玮、吕春凤、周骏、钱林荣、沈丽花、陶建林、李培荣、洪霄怀、王荣彩、李敏珍、王菁、石兰香、汪萍、朱建萍、黄根妹、吴丽华、冯程、徐明珍、费连弟、顾福云、赵文兰、张丽华、汤强、平多珍、沈琪昌、周信国、孔文骏、XX、陈晓楚、郑文焕、马俊、曹林生、张芹、王骋燕、史意、殷亦乐、季成、史勇民、朱祥明、马孝兰、汤建华、徐慧娟、史晓烨、张桂林、丁利荣、江舜栋、徐无为、陈强、李龙、叶军、丁龙英、闻丽菲、朱万强、缪丽燕、周月芬、褚泉根、许燕、朱文照等领取。3、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尚在监狱服刑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存款人未偿还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