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鸿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杰,张鸿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817号自诉人郑振杰,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张鸿琛,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郑振杰以被告人张鸿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振杰与张鸿琛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振杰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振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