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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辉武与林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武,林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1198号原告:刘辉武,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林理,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刘辉武与被告林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自觉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辉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辉武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