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华、赵娜、林长录、练中元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长录,赵娜,陈永华,练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信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7222795670L。被执行人:林长录,男性,汉族。被执行人:赵娜,女性,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华,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练中元,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长录、赵娜、陈永华、练中元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赵娜、练中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款利息91837.99元。二、被告林长录、陈永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705172.97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娜共同协商后,赵娜将本息共计650000元汇入申请人账户,申请执行人收款后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继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居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