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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爱英与方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英,方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黄爱英,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方建华,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爱英与被执行人方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爱英申请撤回对方建华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许信谷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