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丰子补、吉地歪都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子补,吉地歪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子补,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昌县。被告人吉地歪都,男,1989年1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布拖县。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子补、吉地歪都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子补、吉地歪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丰子补、吉地歪都与勒某某呷(女,13周岁)等老乡在东莞市厚街镇溪头村的1间饭店吃饭、饮酒。同日23时30分许,勒某某呷与朋友二人先行离开至卓然网吧。后某补、吉地歪都欲前往找勒某某呷,途经溪头村卓然网吧旁边篮球场时,见被害人张某、陈某(16周岁)在附近路段聊天。丰子补遂上前对张拳打脚踢,将张压在地上并掐住张的脖子威逼张交出财物,吉地歪都也拉住陈并威逼陈交出财物,丰子补、吉地歪都合伙抢走张的1部OPPO牌手机(价值2115元),抢走陈的约81元现金。后某补、吉地歪都在卓然网吧门口遇到勒比日呷,吉地歪都上前两次搂抱、拖拽勒某某呷均被其挣脱。次日0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溪头村一横路附近路段将丰子补、吉地歪都抓获。破案后,已缴回案涉被抢财物并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扭某某洛、陆某1勒某某呷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病历材料及伤情照片,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及监控录像,被告人丰子补、吉地歪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丰子补、吉地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丰子补、吉地歪都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两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之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经查,被告人丰子补指证吉地歪都拦截、搂抱勒某某呷被挣开;被告人吉地歪都归案后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此的供述与丰子补的供述一致;结合证人扭某某洛、陆某1、勒某某呷的证言及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吉地歪都具有拦截、搂抱、拖拽勒某某呷的事实,但被告人丰子补在此过程处于旁观状态,未参与对勒某某呷的拖拽、搂抱行为。因此,对于被告人丰子补提出其未实施拦截、搂抱被害人的行为的辩解,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吉地歪都提出其未实施拦截、搂抱被害人的行为的辩解,不予采纳。但鉴于根据证人陆某1的证言以及两被告人的供述,吉地歪都此举想叫勒某某呷吃宵夜喝酒,即本案现有证据未显示吉地歪都此举系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无事生非;且吉地歪都实施该行为时被对方挣脱后即离开现场,尚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显著轻微,尚未构成犯罪。因此,起诉书关于两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但对该行为作为本案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关于案涉被抢劫的财物数额。除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其被抢财物中除手机外还有300元现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结合两被告人作案后不久即被抓获以及被缴获的财物,本院认定被告人从张某抢得的财物为手机一部,从陈某处抢得的财物为现金81元。综上,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财物予以更正。此外,考虑被害人陈某系未成年人,对两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初期均否认作案,后期稳定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案涉被抢劫的财物均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还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丰子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吉地歪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弦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艳芬余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