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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与周新海,但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周新海,但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魏,储蓄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新海,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体育路。被执行人但梅香,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赵李桥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新海、但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鄂1281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345.42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81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实现的债权,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