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何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794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姜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一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