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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何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794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姜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一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