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姜红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601号起诉人:姜红伶,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8月25日,本院收到姜红伶诉天津市津南区津南区八里台镇潘家洼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起诉人姜红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按2009年1月4日《潘家洼土地整合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规定的内容履行给付楼房的义务,给付起诉人50平方米楼房(争议面积为20平方米,市场价值约人民币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系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潘家洼村民。起诉人父亲姜永金作为户代表于1999年1月1日与被起诉人签订《津南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期自1999年1月至2027年12月,参加土地承包人口共计3人,其中包括起诉人。2008年5月31日,被起诉人在《潘家洼土地整合工作户代表征求意见书》中明确要求村民同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公告给予相应代价。2009年1月4日,被起诉人发布《潘家洼土地整合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第二条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随父、随母或随配偶政策性转非并且享受1996年土地延包政策、无正式工作、现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只享受50平方米楼房。”基于被起诉人以上公告及说明的内容,起诉人同意后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起诉人于1999年7月14日随母亲投父姜永金农转非,且享受土地延包政策,无正式工作,现户籍在潘家洼,符合《潘家洼土地整合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第二项应给予50平方米楼房的规定。现楼房已建成,被起诉人通知起诉人选房,但被起诉人只给予起诉人30平方米楼房。因被起诉人违约,故起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姜红伶对被起诉人没有按照《潘家洼土地整合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履行给付楼房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姜红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宗安审 判 员 王 莉审 判 员 朱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吴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