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德付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付,王德付与被执行人杨子龙,杨子龙,高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65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付,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被执行人杨子龙,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被执行人高玉凤,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申请执行人王德付与被执行人杨子龙,高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59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德付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子龙,高玉凤给付案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子龙,高玉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德付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子龙,高玉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59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德付发现被执行人杨子龙,高玉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杨子龙,高玉凤所欠案款五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