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行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居华中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居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行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居华中。上诉人居华中因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水渡办)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行初15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水渡办没有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交纳养老保险金是企业的行为,起诉人居华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居华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上诉人居华中主要上诉理由及请求为:水渡口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职能,已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不予立案于法无据。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判令水渡口街道办事处对上诉人1985年10月至1986年9月720元遗留养老金给予解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居华中要求水渡办履行解决其养老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本案中水渡办没有被诉行政行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慧鸣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孙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宛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