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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7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欧阳仲贤与佛山市顺德区凯盛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仲贤,佛山市顺德区凯盛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仲贤,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凯盛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河北九路南7号之三,组织机构代码:57974871-1。法定代表人:苏仕棠。申请人欧阳仲贤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凯盛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41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应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10月份和11月份工资合共9448.84元;应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3月份至11月份销售提成和奖励金合共83579.7元;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02851.15元,因执行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本院依法进行执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欧阳仲贤分得70382.87元;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70382.87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2920.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7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润光 来源:百度“”